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车主应当持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车主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六条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行驶号牌,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
4、河北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3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农业-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机械和运营机械的电力。本办法所称-3机械事故,是指-3机械在农村道路在田间或车场,因驾驶人、车场或停车过程。
第四条-3机械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机械主管部门-3机械安全监理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根据生产需要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对作业中的-3机械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农机安全 管理简介:农机安全管理是农村交通安全生产的难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关注的重要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是维护-3机械安全有效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的国家政策-4农业。农机安全管理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深入和-3机械的快速发展,镇远县的农机安全管理也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逐步形成了县县一体。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本县农业 机械实施安全管理为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 机械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6、浙江省 农业 机械 管理办法第一条是强化农业 -2管理,发挥-3机械,提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 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2。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销、使用、维修以及农业机械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工作。各级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机械工作。各级工商、技术监督、价格和农业机械生产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纳入发展规划。
7、上海市 农业 机械安全 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3机械及其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管理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本条款农业1234489第三条凡在本市工作的人员-3机械及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与-3机械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3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上岗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工作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农业 机械转移或报废时,必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移、过户、注销手续,第六条农用拖拉机、自走式拖拉机-3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前需要移动或者检验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号牌或者检验号牌,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