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管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国道、省道和其他干线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由省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运输经营者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港航监督、农机、税务、公路(水上)运输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第四条凡利用各种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通过公路(水路)运输旅客和货物,并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个体经营运输者,均属登记范围。第五条个体运输经营者登记管理程序: (一)凭本人户籍证明、乡(镇、街道)政府介绍信和购车发票(新车证、车辆附加费证),按照公安、港航监督、农机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过户(转籍)手续。
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客或者运送物品、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