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临时停车位是指道路公共广场等为公众提供机动车的场所内划定的区域临时 停放。道路停车位是指机动车-3停放城市中依法设置的场地,(3)道路临时停放指机动车在道路停车库或各种停靠点停留的短时间停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规划区内各类机动车的室外或室内停放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路内/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外场所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和本居住区使用的机动车停放-1。道路停车位是指机动车-3停放城市中依法设置的场地。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场所。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停车设施的日常监管和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停放,充分发挥城市功能道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道路 Traffic。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一)停车场停放管理。停车场(车库)指停放供各类机动车辆停放,包括:1。社会停车场(车库);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停车场(库);4.酒店和宾馆的停车场(车库)。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4)公共广场、空地车辆停放管理。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秩序停放。第六条新购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配备或者落实相应的停放场所。未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号牌。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