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安全畅通道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以及道路停车位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停放-1/供机动车停放的,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的,具有一定使用时间的-2停放1/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位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4、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和交通状况,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规划建设用地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3/停车位,不包括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设施。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独立建设并为公众提供机动车的停车场停放 场所。道路 临时停车位是指道路公共广场等为公众提供机动车的场所内划定的区域临时 停放。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科学发展,同步推进路网建设和停车设施布局,建立管理责任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
5、本溪市城市机动车 停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维护机动车秩序停放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停放-1/机动车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停放-1/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专用车辆停放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车辆的位置停放管理机构依法对城市机动车道、人行道进行了分区或者部分占用人行道-3停放车辆的位置。(2)机动车停放指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3)道路临时停放指机动车在道路停车库或各种停靠点停留的短时间停放。
6、酒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本市交通安全畅通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县)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规划区内各类机动车的室外或室内停放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路内/等。
7、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 停放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秩序停放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管理,第三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设施停放-1/;(2)机动车停放指停车场内的机动车,道路-3停放路段和居民区;(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公众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免费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