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有利于非。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共治、排污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管、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5、车辆乱停 乱放怎么处罚1。如何处罚车辆停车乱放 1?对车辆停放乱放的处罚规定如下:(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二)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牵引方法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海东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气管、曲轴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造成的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