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控监测体系,研究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资金投入,将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7、非 道路移动 机械尾气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法律解析: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道路mobile机械或者使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mobile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安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对电动车乱停 乱放的规定法律解析:我国交通法道路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我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设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通过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自动断电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9、吉林省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 Mobile》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